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73号

日期:2021-12-22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73

 

湖北余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QD2T95

法定代表人:余庆园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泽林镇兴业大道8

 

湖北余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1128日向你公司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146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91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现场照片

6、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余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鄂州环函〔201970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7“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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