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71号

日期:2021-12-22

 

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卫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29NF7G

法定代表人:王立辉

地址:鄂州市葛店镇东岭村葛洪路亿家天下1号楼1单元3301号房

 

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卫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11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130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101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1、机制砂生产线和建筑垃圾破碎生产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露天堆放原料(砂石料、水泥路面破碎水泥),未采取密闭、围挡、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调查询问笔录

6、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7、现场照片

8、关于投资额的情况说明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7“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在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上述第1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3、对上述第2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

上述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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