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盛合兴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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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饶俊龙
地址:鄂州市段店镇孙彭村三组
鄂州市盛合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1年11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1〕39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行使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提出了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9月1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华容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建筑材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4、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6、现场照片
7、关于鄂州市盛合兴工贸有限公司盛合兴建筑材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鄂州环保函〔2018〕25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决定受理,并于2021年12月15日组织召开听证会。
会上,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理由:1、公司碎石生产线虽拿到环保审批文件时间较长,但因为自身错误及碎石原材料不充足等客观原因,正处于试生产状态,并在自主验收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和现场人员对公司前期情况不熟悉,未对华容分局执法人员详细说明上述问题,因而做出未验先投的结论。2、目前,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已积极进行验收并公示。3、承认该公司碎石生产线在获得环评审批后未进行验收的错误,希望我局在考虑到疫情期间经济下行,企业生存比较困难情况下,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我局审议认为:1、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2、对你公司关于“积极进行验收并公示及疫情期间经济下行,企业生存比较困难,请求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酌情降低处罚金额。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3“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先投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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