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67号

日期:2021-12-22
  

湖北海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67412617B

法定代表人:兰海兵

地址:鄂州市花湖经济开发区

 

湖北海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11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143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提出听证申请后拒绝出席听证会,视为放弃了听证的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8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转移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现场照片

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204207000014972020420700000725

7、湖北海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入库商品统计

8、废矿物油委托处置合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于20211110日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11019日决定受理,并原定于20211211500在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三楼会议室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海兵在十堰处理事务,故将本场听证会延期至202112151500举行。

我局工作人员及本案执法人员于20211213日至14日期间,多次致电并发短信联系兰海兵,其均未接听电话及回复短信。兰海兵于听证会当日致电我局,称其在住院不能参加听证会,亦拒绝委托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听证会。我局明确告知,其行为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兰海兵对此表示认可。因此,取消湖北海旺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的听证会(2021121515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9“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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