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迈泰钻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66131142D
法定代表人:陈久兵
地址:鄂州市燕矶镇燕矶街鄂燕路南侧
湖北迈泰钻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1年11月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1〕38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1、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
2、上坯车间外围西侧除尘设施进气管道脱节错位,粉尘收集处理效果不佳,精细化管理不到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现场照片
6、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20700066131142D001U)复印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分别依据: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7“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上述第1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3、对上述第2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
上述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肆仟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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