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楠山康养有限责任公司程潮矿业医院:
登记号:77394273742070111A1001
法定代表人:刘春晖
地址:鄂州市泽林镇程潮铁矿生活区
武汉楠山康养有限责任公司程潮矿业医院(以下简称“单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1年11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1〕15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8月1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鄂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现场照片
6、湖北门诊医疗收费发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02“违反许可管理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贰拾捌元整;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贰拾捌元整”、“处罚款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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