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39号

日期:2021-11-24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39

 

鄂州市江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4MA48C6W23P

法定代表人:严红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燕矶镇车湖村六组车湖堤外江滩

 

鄂州市江瑞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19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126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提出了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71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临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船舶建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相关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4、调查询问笔录

5、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6、现场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后,你公司于2021108日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11011日决定受理,并于20211022日组织召开听证会。

会上,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理由:1、公司已编制环评,但因生态红线问题限制了环评手续的办理;22021416日,临空经济区社会事务局下达了拆除通知书,之后已停产并开始清场;3、承认违法事实,但疫情过后,船厂很难生存,负债很多,请求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我局审议认为:1、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罚程序合法;2、对你公司关于受到疫情影响、生存艰难的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采纳,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相关规定,酌情降低处罚金额。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2“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及《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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