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委托书(一)

日期:2021-01-01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受委托单位鄂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范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将下列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受委托单位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事项

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及分析、督办秸秆露天禁烧、工业企业和市领导重点督办问题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违法行为制止权,协调和督办属地政府处理相关大气污染行为。

三、委托执法责任
      ()委托单位责任
    1
、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执法责任过错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权限。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鄂州市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202111日至202512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五、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市司法局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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