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33号
何钢元:男,汉族,1972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01972011*****。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加奖村何家中岗100号
何钢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1年9月16日向你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1〕25号),你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5月1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的拆船场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的拆船场地在从事拆船作业过程中,冲洗地面油渍后废水排入江中,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何钢元的身份证复印件
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4、现场照片
5、船舶拆解场地租赁及配套服务协议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2“排放、倾倒、直接埋入、清洗类与未采用防护性措施类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及《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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