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31号
胡文波: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31983062*****。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武城村胡家大湾
胡文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1年9月17日向你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1〕21号),你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6月2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葛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的机制砂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的机制砂厂:1、露天堆放机制砂原料,未采取密闭、围挡、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机制砂生产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胡文波的身份证复印件
2、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4、现场照片
你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7“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第一项“对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违法行为轻微,立即停止建设并拆除设备,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对上述第1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3、对上述第2项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上述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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