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29号
鄂州市鄂东船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77563312D
法定代表人:陈有明
地址:鄂州市燕矶镇路牌村
鄂州市鄂东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执法人员经过调查,于2021年8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1〕13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6月2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临空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制造船舶喷漆、补涂漆作业在室外进行,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给船体做面漆,作业过程中有挥发性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调查询问笔录
4、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5、现场照片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7“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及《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在进行法律适用审查和核查相关证据的基础上,经集体案审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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