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26号

日期:2021-09-08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26

 

武汉林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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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冯文强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龟山北路113-4-016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6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海逸长洲项目工地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且该施工行为不属于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影响了周边居民生活。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的规定。

我局于2021820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11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政法函〔20171732号)第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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