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17号

日期:2021-08-11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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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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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429日接到葛店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反映,在葛店开发区胡铺村附近空地有人倾倒污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擅自倾倒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污染环境。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725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11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鄂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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