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8号
万欢腾:男,汉族,1976年9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319760917****,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黄岭村万家湾二组
熊小涛:男,汉族,1985年6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319850617****,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铁咀村二四熊26号
针对万欢腾和熊小涛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1年1月14日,我局接群众投诉,反映鄂州市华容区华容镇铁咀村二四熊湾附近有人倾倒不明固体废物,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万欢腾和熊小涛共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万欢腾联系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和运输车辆,擅自将机制砂尾泥和水泥发泡保温板边角料倾倒在熊小涛提供的场地(华容镇铁咀村二四熊湾附近空地),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双方共同从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单位获取了每车230元的处置费(含运输费)。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月1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2月3日)、《检测报告》(中测检字[2021]0049号)(2021年1月2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1〕9号)(2021年2月4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6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1〕4号)告知你们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们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鉴于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我局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万欢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熊小涛: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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