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7号
武汉高远华风换热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798730298
法定代表人:陈斌
地址: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厂房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规定取得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许可证,而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活动。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1月2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2月21日)、《工业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LFGC2020-08-0925)(2020年8月18日)、《情况说明》(2020年12月21日)、《关于低压加热器生产成本的统计明细及证据》(2021年3月1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0〕73号)(2020年12月24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2月5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1〕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听证申请书,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提出异议,认为应当扣除合理成本支出,请求从轻或免予处罚。经研究,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关于“违法所得应当扣除合理成本”的意见,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02“违反许可管理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陆佰贰拾陆元伍角整;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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