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6号
湖北裕邦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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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菊荣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87号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委托湖北相融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裕邦莲花加气站厂界噪声进行检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裕邦莲花加气站厂界噪声超标。昼间,厂界北侧和东侧外1米处检测结果分别是56.1分贝和58.9分贝,排放标准:55分贝;夜间,厂界西侧、北侧及东侧外1米处检测结果分别是49分贝、61.8分贝和54分贝,排放标准:45分贝。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1月11日)、《检测报告》(相融检字[2020]第120093号)(2021年1月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1〕5号)(2021年1月12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及<关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为如何确定罚款额度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1732号)第二条的规定,因你公司裕邦莲花加气站位于噪声敏感区域,周边居民多次投诉且你公司拒不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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