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1〕1号
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31906324Q
法定代表人:宋津喜
地址:太原市西矿街130号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鄂州民用机场场道工程项目部碎石加工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1.鄂州民用机场场道工程项目部碎石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且已投入生产;
2.碎石加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
3.露天堆放砂石料,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砂石料在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1月11日、2020年11月1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1月26日)、《中铁十二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碎石场生产线总投资额清单》(2020年11月1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0〕70号)(2020年12月7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0〕4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12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我局于2021年1月6日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认为我局行政处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请求不予处罚。经研究,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的请求,但鉴于疫情期间,你公司态度较好,积极整改,故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未批先建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2“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7“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及《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上述第1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
2.对上述第2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3.对上述第3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元整;
上述违法行为合计罚款人民币伍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
站点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18 鄂ICP备05017375号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99007-00001 主办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地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