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67号

日期:2020-12-30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67

鄂州市胜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65499280Y 

法定代表人:吴国林 

地址:鄂州市汀祖镇王边村磨石山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尾砂沉淀池溃坝时,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邻近村庄和农田严重污染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1月1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11月30日)关于鄂州市胜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磨石山铁矿50万吨/年选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2012年11月9日)、市环保局关于鄂州市胜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山铁矿50万吨/年选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17年9月29日)、鄂州市胜灵矿业有限公司采、选工程环境保护应急预案》(2017年6月)、《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0〕67号)(2020年12月7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0〕4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违反水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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