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59号
鄂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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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孔德恒
地址:鄂州市滨湖东路恒大影城2-15室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恒大金碧天下项目一期污水处理提升泵站未正常运行,废水排入红莲湖。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9月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月14日)、《关于鄂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金碧天下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2007年4月6日)、《关于鄂州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金碧天下(二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2010年12月8日)、《检测报告》(中测检字[2020]1097号,2020年9月2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0〕25号)(2020年9月15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0〕3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当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对鄂州环罚告字[2020]34号提出听证的申请》,我局于11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认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推进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请求酌情减免罚款。经我局研究,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鉴于你公司及时整改,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决定采纳你公司的意见,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9“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及《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关于鼓励赔偿义务人积极担责”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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