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56号

日期:2020-12-10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56

鄂州市瑞旺科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62277308F 

法定代表人:卢芩  

地址:鄂州市碧石渡镇李边村13组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颗粒灰过程中,未正常运行布袋除尘设施,导致大量粉尘直接排入环境。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9月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月14日)关于鄂州市瑞旺科工贸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颗粒灰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2008年7月23日)鄂州市瑞旺科工贸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颗粒灰生产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19年1月2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0〕60号)(2020年9月29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0〕3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10月14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要求听证公司违规排污处理的申请》。我局于10月3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认为窑和仓的除尘设施是相互独立的,窑在生产时,仓未启用,也无运输装卸成品灰,不需要开启布袋除尘设施。听证主持人当场中止听证会,就是否必须开启布袋除尘设施进行现场核实。经双方现场勘查,核查情况与你公司陈述不相符。你公司请求从轻处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及时整改及疫情对你公司的影响,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9“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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