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57号

日期:2020-12-10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57

鄂州市蓝清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16469R

法定代表人:朱建明

地址:鄂州市寒溪路5号雨台山水厂院内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2018年7月至今,码头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9月1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月17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鄂州市蓝清水务有限公司码头规范提升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2019年10月2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0〕59号)(2020年9月23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4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0〕3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10月15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10月20日递交了《申辩意见书》,申辩内容与听证会上陈述一致。我局于10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公司认为因政府安置的4家泊位主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导致无法履行环保验收,应当连同4家泊位主一起处罚;已向泊位主积极主张权利,并积极推进整改工作;请求减轻处罚。经我局研究决定,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故决定不予采纳对你公司的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3 “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先投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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