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52号
鄂州市金雪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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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余江涛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西山街道塘角头十二组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9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矿物油和废旧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将其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9月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月1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0〕55号)(2020年9月14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0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0〕3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10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理由:1.你公司愿意立即改正存在的问题,希望我局做批评教育处理;2.经营期间配合环保工作,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3.废矿物油不属于危险废物,废旧铅酸电池由第三方定期处置,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4.你公司经营不景气,资金压力大,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请求不予处罚。我局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废矿物油是在拆解废旧电动车、摩托车、小型汽车等过程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混合贮存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在自由裁量时已充分考虑你公司整改态度、社会危害程度及经营状况,因此,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请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0“未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及《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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