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54号
湖北豪业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856330539
法定代表人:熊安喜
地址:鄂州市庙岭镇栈咀村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委托武汉华正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磨机排口进行现场采样,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磨机排口颗粒物浓度超标。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8月2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9月17日)、《检测报告》(武华委检字2020(3359)号)(2020年9月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0〕57号)(2020年9月22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2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0〕3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当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内容。陈述申辩理由:1.国家大气排放标准已更改,按2019年的排放标准,颗粒物浓度未超标;2.至今未收到市局或区局发放的最新国家大气排放标准;3.疫情期间,国家采取相应措施优化企业环境,凡事不能以罚款为目的;4.对检测数据保留意见。我局经调查核实,1.水泥行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不再执行2019年的排放标准;2.新标准是国家发布的,不是由市局或区局发布的;3.颗粒物超标倍数均值达到近1倍,已经对环境造成了影响,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因此,我局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的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8“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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