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43号
湖北新力板簧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44637397L
法定代表人:邱发清
地址:鄂州经济开发区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1.危废贮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2.淬火车间未加强精细化管理,导致部分烟气直接排放。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8月12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8月1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0〕47号)(2020年8月20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0〕1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附件中“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四类第15条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7“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及《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1.对上述第1项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2.对上述第2项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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