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42号

日期:2020-09-17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42号

 

鄂州市锦康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E29P66 

法定代表人:周绍元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凡口街道杨湖路以北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8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下脚料车间禽类羽毛烘干工序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导致恶臭气体直接排入环境。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8月1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8月18日)、租赁合同(2015年5月13日)、情况说明(2020年8月20日)、合作协议(2019年12月1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0〕46号)(2020年8月20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1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0〕1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7“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及《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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