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40号
鄂州市鸿然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9B028X
法定代表人:沈正敏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临胡路3号湖北国权水泥公司生产区内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不能利用的机制砂尾泥建设贮存场所,而擅自将其运至厂区外随意堆放。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6月2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7月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0〕26号)(2020年7月13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0〕1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45“未按照规定存放或采取无害化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及《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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