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35号
武汉天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778198011E
法定代表人:汪爱荣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三阳广场A栋805室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给建筑施工电梯架喷涂油漆,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喷涂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环境;你公司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6月2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6月3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18年7月20日)、《承诺书》(2020年6月30日)、《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产品送货单》(2020年6月13日)、《商品房买卖合同》(2012年8月2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0〕23号)(2020年7月3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0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0〕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于8月13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和《申诉书》,我局于8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后,听证主持人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汇报听证情况,经研究,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及疫情对你公司的影响,我局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方面考虑,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7“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和《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精神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2.将违反承诺情况记入你公司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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