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33号
鄂州市诚德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68410540B
法定代表人:戴珊珊
地址:鄂州市花湖镇滨港东路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7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排环境。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7月1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7月23日)、《关于鄂州市诚德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塑料编织布、塑料编织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2013年5月1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0〕37号)(2020年7月30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4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0〕2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27“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1日
站点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18 鄂ICP备05017375号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99007-00001 主办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地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