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24号

日期:2020-09-11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24

鄂州严家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1X139U 

法定代表人:严二华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庙岭村庙嘴严37号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7月1日对你公司的鄂州恒大童世界项目施工现场进行了调查,并委托湖北相融检测有限公司对该工地生活营地排水口1#和2#进行现场采样,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该工地生活营地排水口1#和2#悬浮物、COD、BOD5氨氮、总磷等五项因子超标。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7月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7月10日、7月30日)、检测报告》(相融检字[2020]第070010号、2020年7月7日)、《鄂州恒大童世界首期住宅2#地块主体及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4月)、《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鄂州恒大童世界项目2#地块临建工程分包施工合同》(2019年7月5日)、《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鄂州恒大童世界项目2#地块展示区主体劳务工程分包施工合同》、《湖北恒大童世界2#地块2020年4月-6月份临水施工用水月报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19年5月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0〕41号)(2020年8月7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20〕27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8“对废水超标、超总量排放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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