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20〕28号
鄂州市饶光青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0704MA4CYNJE91
法定代表人:饶光朝
地址:鄂州市汀祖镇王寿村3组
针对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露天堆放鹌鹑粪便,未建设粪便贮存间,导致恶臭气体直接排入环境。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7月2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8月1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20〕45号)(2020年8月20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20〕17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70“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鄂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27--56909509)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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