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39号

日期:2020-08-20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39

鄂州市雷江磷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069195022

法定代表人:涂军

地址:鄂州市长港镇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生产磷肥过程中,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入外环境。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6月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6月20日)、《关于鄂州市雷江磷肥有限公司磷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2007年9月3日、《检测报告》(武华委检字2019(2563)号)2019年6月26日)、验收意见(2008年12月1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9〕28号)(2019年6月27日)以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4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19〕14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我局提交《申辩意见书》,于7月5日提交《关于申请行政处罚听证的报告》。听证会后,听证主持人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汇报听证情况,经研究,你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适用法律适当,故对你公司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二)……;(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肆佰壹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司法局六楼601室,联系电话:0711-38306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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