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56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9-12-13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56

 

湖北军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65474761Q

法定代表人:皮汉州

地址:鄂州市碧石镇黄咀村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包装车间未采取密闭措施,减少在装卸水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排放。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0月22日)、《鄂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0月31日)、关于湖北军峰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2015年2月2日)、关于湖北军峰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2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2017年1月3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9〕53号)(2019年11月7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19〕22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司法局六楼601室,联系电话:0711-38306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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