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鄂州环改〔2018〕86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8-10-30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鄂州环改〔2018〕86

 

合建卡特(武汉)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97177078W

法定代表人施向华

地址:鄂州经济开发区武汉港工业园武汉凡肯智能装备1号厂房

鄂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于2018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喷涂作业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营业执照;

3.身份证复印件;

第1项至3项证据,2018年10月24由你公司提供,主要证明你公司主体适格;

4.《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10月24由鄂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提供

5.《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0月26由鄂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提供

6.现场照片2018年10月24由鄂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提供

第4项至6项证据,主要证明你公司喷涂作业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在七日内将落实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如逾期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保厅或者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8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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