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鄂州环改〔2019〕19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9-04-30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鄂州环改〔2019〕19

 

湖北能源集团鄂州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15789116A

法定代表人成韬

地址:鄂州市葛店镇

鄂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于2019年4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三期排气烟囱采样监控平台高度为50米,未按规范要求完成升降梯安装;另外,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在南塔面向敏感点的方向安装隔声屏障未建成,已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2019年4月25,由你公司提供,主要证明你公司主体适格;

2.《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4月25日,由鄂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提供;

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4月29日,由鄂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提供;

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2019年4月25日,从生态环境部网上下载;

5.《关于湖北能源集团鄂州电厂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鄂环审[2015]182号),由你公司提供;

6.《湖北能源集团鄂州电厂三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你公司提供;

7.现场取证照片,2019年4月25日,由鄂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提供;

第2项至7项证据,主要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三期烟囱未按规范要求完成升降梯安装和未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即未在南塔面向敏感点的方向安装隔声屏障等环境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上述升降梯安装,60日内完成上述隔声屏障安装,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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