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50号
鄂州市程潮大湾碎石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431658249X1
执行事务合伙人:程火焱
主要经营场所:鄂州市泽林镇程潮大湾
针对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露天堆放尾砂,未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8月15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8月2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9〕42号)(2019年8月28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19〕2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司法局六楼601室,联系电话:0711-38306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2日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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