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46号
鄂州市鄂城鸿发铁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47069207220
法定代表人:王世和
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汀祖镇洪山村
针对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选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入尾矿库,尾矿库坝溃口导致选矿废水直接排入洪石港。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8月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8月14日)、《关于鄂州市鄂城鸿发铁矿深部扩界采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2013年8月13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9〕37号)(2019年8月15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10月15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19〕1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司法局六楼601室,联系电话:0711-38306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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