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45号
鄂州市深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91772092X
法定代表人:肖善华
地址:鄂州市樊口旭光村五组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系统显示:2019年7月16日至18日你公司总排口pH日均值超标,7月18日总磷日均值超标,我局于2019年7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湖北本质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监)测报告》(No:HJ201900072)数据显示你公司出水总排口总磷浓度超标,检测浓度为:第一次4.03mg/L,第二次4.12mg/L,第三次3.98mg/L,(标准限值为≤0.5mg/L)。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7月1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7月30日)、《检(监)测报告》(No:HJ201900072)(2019年7月23日)、《关于鄂州市樊口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2009年8月3日)、鄂州市深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总排口(2019年7月1日到2019年7月31日)综合报表、《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9〕36号)(2019年8月1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8月14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19〕1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我局于9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会后,听证主持人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汇报听证情况,经研究,你公司陈述申辩环保设施系统自身存在缺陷导致超标,请求减轻处罚。因你公司陈述理由不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司法局六楼601室,联系电话:0711-38306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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