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40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9-08-08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40号

鄂州市梁子湖区三和养鸡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0702565470886E

法定代表人:李福平

地址:沼山镇永塘村21组

针对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污染周边环境。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6月2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6月2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9〕28号)(2019年7月3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7月23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19〕1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司法局六楼601室,联系电话:0711-38306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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