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34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9-06-04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34

武汉赫斯特涂层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62725644L

法定代表人廖龙

地址:湖北省葛店开发区葛店镇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甲类车间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2.丙类车间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3.堆放危险废物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4月1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5月8日)、关于武汉赫斯特涂层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000t/a工业涂层新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鄂州环保函[2012]177号(2012年9月29日)、《关于武汉赫斯特涂层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000t/a工业涂层新材料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鄂葛审[2017]23号(2017年6月27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9〕23号)(2019年5月17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局于2019年5月24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19〕1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放弃了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分别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第1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

2.对第2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肆万元整;

3.对第3项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壹万元整;

上述合计罚款贰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司法局六楼601室,联系电话:0711-38306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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