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33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9-06-04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33

湖北福天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074069377F

法定代表人庄素贞

地址:湖北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2号工业区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4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委托武汉博源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的废水总排口进行现场采样,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4月19日武汉博源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pH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标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4月15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5月7日)、检测报告》(中测检字[2019]0302-B号(2019年4月1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9〕22号)(2019年5月17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局于2019年5月24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听)字〔2019〕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放弃了听证权,但你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申述申辩书》。经我局研究,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故我局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司法局六楼601室,联系电话:0711-38306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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