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环罚字〔2019〕25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9-05-06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25号

杨红章(小杨汽车钣金油漆):

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78060*****

住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沙窝乡新湾村杨家湾86号

针对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3月15日对你的小杨汽车钣金油漆店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从事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未按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影响了周边环境。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3月15日、2019年3月25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3月25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9〕12号)(2019年4月3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8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19〕8号)告知你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司法局六楼601室,联系电话:0711-38306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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