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19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9-03-08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19号

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84483089M

法定代表人刘国陆

地址:鄂州市临江乡马桥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1月22日在线监控设施无人运维、力合平台显示2018年11月20日至12月7日共计18天在线监控各项数据为0,排放量数据未上传、2018年第四季度平均完整率为61.27%,数据传输率为25.56%,在线监测设备数据传输率和完整率均未达到90%的要求。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月22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月3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鄂州市2018年度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及附件(2018年1月23日)、《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湖北国权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的监控数据》(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鄂州市重点监控单位四季度自动监控力合平台数据传输率、完整率统计表》(2019年1月4日)、《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2018年8月30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9〕8号)(2019年2月20日)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27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19〕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711-3830607,38302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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