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17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9-03-08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17号

武汉励好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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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书全

地址: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东侧厂房(武汉高钛管业有限公司院内)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年1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复合气泡袋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1月2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1月23日)、《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2018年7月26日)、《厂房租赁合同》(2018年12月28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9〕6号)(2019年1月25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2月28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19〕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711-3830607,38302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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