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8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9-01-08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8号

 

湖北鄂钢长航港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素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570325879

地址:鄂州市华容区临江乡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20181116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至长江边的运输皮带通廊未全封闭、有破损现象;厂区内料场转运矿粉露天堆放,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1116)、《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112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8〕99号)(2018年12月3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7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18〕10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711-3830607,38302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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