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11号
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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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良炎
地址: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2号路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加强精细化管理,催化剂车间封闭不严,布袋除尘卸阀口有无组织粉尘散排,混料机周边存在无组织粉尘跑冒滴漏情况;
2.污水处理站压滤机区未采取全封闭措施,絮凝池处密封不严,有异味外溢,新建UASB池未封闭,老区曝气池密封不严,有气味外溢;
3.2017年企业环境信息内容公开不全,未将自行性委托检测报告信息公开,2018年元月至今,未依法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4.催化剂车间布袋除尘设施排口未开监测孔,排污口设置不规范。
以上事实有《葛店开发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11月15日)、《葛店开发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1月15日)、《环评验收情况清单及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意见》、《华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店分公司企业信息公开网上截图》、《鄂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鄂州市2018年度环境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和附件(2018年1月23日)、项目环境报告表批复(鄂环函[2007]171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鄂州环保函[2007]102号、鄂州环保函[2013]202号、鄂州环保函[2013]206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鄂州环保函[2010]173号、鄂葛函[2018]22号)、项目验收意见的函(鄂葛审函[2016]07号、鄂葛审函[2016]08号)、《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8〕94号)(2018年11月22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4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18〕9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第1种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拾万元整;
2.对第2种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伍万元整;
3.对第3种环境违法行为罚款贰万元整;
4.对第4种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叁万元整;
上述共计罚款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711-3830607,38302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4日
站点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18 鄂ICP备05017375号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99007-00001 主办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地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