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9号
湖北浩信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615787479C
法定代表人:张中稳
地址:湖北省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聚贤路20号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1月1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水解池只采取简易覆盖,密封不严,有异味散发;
2.危废种类申报不全,危废仓库管理不规范,标识不规范,台账不规范,2018年提供的危废资料不健全。
以上事实有《葛店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11月14日)、《鄂州市葛店开发区环保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1月14日)、《葛店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1月15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2017年12月)、《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8〕98号)(2018年11月22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4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18〕10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第1种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伍万元整,对第2种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叁万元整,共计罚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711-3830607,38302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4日
站点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18 鄂ICP备05017375号 ![]()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99007-00001 主办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地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