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6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9-01-08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6号

湖北世纪新峰雷山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570056988

法定代表人:徐荣芳   

地址:鄂州市碧石渡镇虹桥村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9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现场取样检测数据显示,一线窑尾出口颗粒物浓度超标,颗粒物浓度值第一次43.0mg/m3、第二次43.6mg/m3、第三次43.9mg/m3(排放限值30mg/m3);

2.现场取样检测数据显示,二线窑尾出口氮氧化物浓度超标,氮氧化物浓度值第一次412mg/m3、第三次402mg/m3(排放限值400mg/m3)。

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920)、《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112)、检测报告》(武华委检字2018(3527)号)(2018年9月29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8〕92号)(2018年11月14日)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17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18〕9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二:“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一线窑尾出口颗粒物浓度超标的行为罚款贰拾万元整;

2.对二线窑尾出口氮氧化物浓度超标的行为罚款拾万元整;

上述共计罚款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711-3830607,38302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4日

 

  站点地图网站标识码:4207000018 鄂ICP备05017375号   鄂公网安备42070402000209号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42071499007-00001
主办单位: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27)60281828 地址:鄂州市文苑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