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5号
鄂州市龙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7641299042
法定代表人:方亮
地址:鄂州市泽林镇土地所三楼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1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二期采选项目主体工程自2017年9月开工建设后,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9月下旬已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11月26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2月10日)、《市环保局关于龙起矿业二期采选项目环评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2017年8月31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8〕100号)(2018年12月12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20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18〕103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711-3830607,38302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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