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3号

信息来源: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19-01-02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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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蔡风佳

地址:鄂州市庙岭镇大雄村十组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9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合景悦湖四季项目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施工生产废水设置专门沟渠,经格栅、沉淀处理后回用”等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导致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环境。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9月13日、2018年11月2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1月2日)、《鄂州市红莲湖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合景泰富红莲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2017年5月5日)、《湖北金凯达置业有限公司合景红莲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8〕89号)(2018年11月5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7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18〕9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我局递交了《关于鄂州环罚告字[2018]92号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听证会后,听证主持人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汇报听证情况,经研究,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态度良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711-3830607,38302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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