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州环罚字〔2019〕2号
联发集团武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58546167X6
法定代表人:黄河
地址:鄂州市葛庙路南侧庙岭镇大廖村地段
针对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并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8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联发?红墅东方项目的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该项目施工期间的生产、生活污水直接排入红莲湖。以上事实有《鄂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8年8月24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18年10月25日)、《鄂州市红莲湖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联发集团武汉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联发?红莲半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鄂红行审[2016]9号)、《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州环改〔2018〕88号)(2018年11月5日),以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6日以《鄂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州环罚告字〔2018〕9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听证会后,听证主持人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汇报听证情况,经研究,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态度良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二)……;(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吴都支行
户名:鄂州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1811020029200037880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地址:市政府大楼一楼,联系电话:0711-3830607,3830207)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鄂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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